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4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014年5月13日,公司将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6月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4年6月5日,公司公告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年6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4年7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说明
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8.8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904万份,其中预留限制性股票为86.4万份,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7月17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完毕。
公司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因公司2014年度新增或晋升的核心人才较多,导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数量及比例不对等,无法保证公平性。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86.4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将通过其他激励方式对优秀人才进行激励。
三、关于取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取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相关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取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86.4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五、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取消预留的86.4万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上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取消86.4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合法有效。
七、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
决定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等各项相关事宜。
八、其他事项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