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内容详实,有助于各位董事在关联交易事项上作出合理的判断。
经过事先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短期无息借款,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予以审议,且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梅 平 徐前权 查燕云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