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募集资金共计 1 次,即: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四维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7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490,500 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9.37 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50,490,5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8,000,985.00 元,扣除财务顾问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 36,529,076.50 元后,净筹得人民币 941,471,908.50 元。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划入公司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6035360179 号、广会验字[2017]G16035360180 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总裁)、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
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总裁)批准后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本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会、监事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 账号 初始存入金额 截止日 备注
注(1) 余额
建行高要支行 44050170710100000140 433,578,174.24 - 活期(已销户),注(2)
渤海银行中山分 2003503456000186 232,742,810.76 - 活期(已销户),注(2)
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慈溪逍 355873197474 282,000,000.00 - 活期(已销户),注(2)
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慈 3901300029000027818 - - 活期(已销户),注(2)
溪分行
合 计 —— 948,320,985.00 - ——
注(1):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8,000,985.00 元,扣除财务顾问费用及
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6,529,076.50 元后,净筹得人民币 941,471,908.50 元。与初始存入金额人民币 948,320,985.00 元相差 6,849,076.50 元,系初始存入资金到账时剩余尚未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上述初始存入资金分别汇入募集账户建行高要支行 44050170710100000140、渤海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2003503456000186、中国银行慈溪逍林支行 355873197474。中国银行慈溪逍林支行账户金额282,000,000.00 元系由建行高要支行账户和渤海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账户转入。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分行 3901300029000027818 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新设立的募集专户。
注(2):账户建行高要支行 44050170710100000140、渤海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2003503456000186、中国银行慈溪逍林支行 355873197474、中国工商银行慈溪
分行 3901300029000027818 已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1 月 26 日、
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销户,相关账户余额已结清。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参见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1、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宁波四维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维尔零部件”)变更为由四维尔零部件及宁波四维尔工业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尔工业”),实施地点由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 192 号变更为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 192 号及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
其中:变更前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由四维尔零部件实施,项目预计
需投入募集资金合计 28,200.00 万元,其中:基建投资 8,600.00 万元、电镀设备
投资 7,100.00 万元、注塑设备 5,300.00 万元、水处理 1,950.00 万元、电力扩容
1,150.00 万元、开缸费 3,000.00 万元、辅助配套设施及其他 1,100.00 万元。变更
后实施项目预计需投入募集资金合计 28,200.00 万元,其中:四维尔零部件实施
部分预计投入金额 20,610.00 万元(基建投资 8,250.00 万元、电镀设备投资
3,600.00 万元、注塑设备 3,300.00 万元、水处理 1,950.00 万元、电力扩容 1,150.00
万元、开缸费 2,000.00 万元、辅助配套设施及其他 360.00 万元);由四维尔工业
实施部分预计投入金额 7,590.00 万元(基建投资 350.00 万元、电镀设备投资
3,500.00 万元、注塑设备 2,000.00 万元、辅助配套设施及其他 740.00 万元、开
缸费 1,000.00 万元)。
(1)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四维尔工业,可以充分利用四维尔
工业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厂区已有的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只需建设电镀线及少量配套设施,大大缩短项目投产的周期,以快速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
(2)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部分变更,不影响该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同时增加了实施主体的选择,可以使公司充分发挥内部协调合作优势,更好的按照客户要求及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实施主体,及时全面地提供优质的服务,更有效地控制公司管理成本。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部分变更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履行的相关决议程序
本次变更事宜经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该事宜属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2、募集资金调整部分投资项目投资内容
公司对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的投资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①四维尔零部件预计需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其中:原计划投资的电镀设备投资(预计投资金额 3,600.00 万元,下同)、水处理(金额 1,950.00 万元)、开
缸费(金额 2,000.00 万元)取消;基建投资从 8,250.00 万元调整为 9,300.00 万元,
注塑设备从 3,300.00 万元调整为 7,500.00 万元,电力扩容从 1,150.00 万元调整为
860.00 万元,辅助配套设施及其他从 360.00 万元调整为 800.00 万元;新增电镀
辅助设备投资 400.00 万元、涂装线设备 1,750.00 万元。
②四维尔工业预计需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其中:原计划投资的辅助配套
设施及其他(金额 740.00 万元)取消;基建投资从 350.00 万元调整为 770.00 万
元,电镀设备投资从 3,500.00 万元调整为 3,095.00 万元,注塑设备从 2,000.00
万元调整为 575.00 万元,开缸费从 1,000.00 万元调整为 1,250.00 万元;新增水
处理设备(含厂房基建)1,900.00 万元。
(1)调整部分投资项目投资内容的原因
①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近三年新承接订单产品里,部分客户原产品工艺为电镀工艺,现调整为烫印+涂装工艺。如果继续按照原方案继续投资电镀线及配套设施,可能导致部分电镀产能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目标。为此,公司拟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在原投资项目的基础上,调减部分电镀线投资,并增加投建涂装线项目。
②随着近年来行业环保要求的提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的四维尔工业需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高标准水处理车间配合以募集资金投资电镀线的环保需要。
③经过管理改善和运营能力提升,四维尔零部件原电镀线生产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基本可以满足 2019 年的电镀线产能需要。
(2)调整部分投资项目投资内容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为实施内容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总投资金额不变,不影响该项目原有的总体投资方案,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可以使公司充分发挥内部协调合作优势,更好的按照客户要求及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实施项目,及时全面地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因此,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履行的相关决议程序
本次变更事宜经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
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召开
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情况
年产500万套汽车饰件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完工,公司延长该项目建设期,完工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1)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原因
由于近年来内外饰件板块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秉承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原则,在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