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7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15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1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第七章、第八章之规定,调整股权激
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
由于近期原激励对象林晓辉、陈鑫、沈文晋、黄军等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再满足成为期权激励行权对象的条件,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第七章之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监事会审核,首次获
授行权对象由109名变更为98名,获授期权数量总额由209.5万份调整为184万份。
具体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对应份额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 股票期权占 标的股票占
票期权数 授予股票期 授予时公司
量(万份) 权总量的比 总股本的比
例(%) 例(%)
1 张田 董事 7.5 3.79% 0.048%
2 张健群 财务总监 7.5 3.79% 0.048%
3 郑兰瑛 董事 7.5 3.79% 0.048%
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合计95人) 161.5 81.56% 1.042%
预留股票期权 14 7.07% 0.09%
总数 198 100% 1.276%
注:以上已明确的激励对象中,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
等信息详见2014年8月16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2年6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2011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以2012年6月18日为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9日为除息
日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5,0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3年6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2012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以2013年7月3日为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为除息日实施
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4年7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2013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以2014年7月17日为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8日为除息日实
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
根据《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实施派息(即
现金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V
0
P0 V
其中:其中: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0.93
P0 V
元( 为11.53元, 为0.60元)。
公司将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公司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律师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针对上述调整,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已出具《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浔兴股份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备忘录1-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