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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98 深市 浔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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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7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福 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浔兴集团、汇泽丰分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先
生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王立军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于《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的具体内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杰先生、王博先生、王立军先生、闫杰先生:宁杰等人涉嫌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宁杰等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
份股票被平仓,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
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借款协议等事实和证据,宁杰、王博、王
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控制使用 25 个账户(以
下简称账户组,详细信息请附件)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交
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交易对账。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宁杰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王博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王立军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闫杰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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