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转让协议
本出资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
在中国晋江订立:
转让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晋江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
受让方: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晋江深沪工业园
福建华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7 日在
泉州市设立,转让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标的公司增资时
认购股份 275 万元,共出资 275 万元。现转让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275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予受让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
司,受让方愿意受让标的公司出资,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生效前提为该协议为转让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批准通过。
第二条 标的公司出资的转让及转让价格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出资,受
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公司出资。双方同意,本次标
的公司出资转让的价格为 310 万元人民币,出资转让款的交割地点为泉州晋
江。
第三条 结算交割及付款安排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生效条件满足后 5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
支付出资转让价款,即向转让方支付 310 万元。 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出
资转让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标的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
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含本日),受让
方即享有与标的公司出资有关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享有或承担标的
公司的经营利润(含以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亏损,转让方不再享有与标的
公司出资有关的一切权利或承担相应义务,亦不享有或承担标的公司的经营
利润或亏损。
第四条 税费
因标的公司出资的转让而发生的税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平均负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义务,致使另一方遭
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尽可能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八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持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出资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转让方(盖章):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受让方(盖章):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