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ST 中泰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副总经理吕文瀚先生、丁永众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吕文瀚先生、丁永众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吕文瀚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丁永众先生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吕文瀚先生、丁永众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文瀚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0,000股股票,丁永众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0,000股股票,后续吕文瀚先生、丁永众先生将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交易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任期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
特此公告。
附:薛芬女士、籍修才先生、马斌先生简历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附:
薛芬女士简历
薛芬女士,1980年出生,硕士。历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新疆奥克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黎明法律所法律工作者,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解车间员工,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市场部合同专管员、审计法务部法务处处长、审计法务部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薛芬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籍修才先生简历
籍修才先生,1977年出生,本科。历任新疆乌鲁木齐正大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新疆美克家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采购专员,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供应链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籍修才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马斌先生简历
马斌先生,1979年出生,本科。历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厂维修车间维修工,工程安装公司维修车间技术员,米东事业部电解车间设备员、机械动力处处长助理、防腐堵漏班技术员、副处长,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解车间副主任、机械动力处副处长、处长、氯碱厂技术处处长、董事长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马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7,900股(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27,000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