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04号),因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4年3月23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3 月 25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4年3月27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号)、(〔2024〕6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龚春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 2021 年、2022 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2022 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 7,718,058,292.55
元。其中,2021 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2022 年发生额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截至目
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 新化 01”“23 新化 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 11 亿元。
“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报
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23 新化 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中泰化学作为发行人披露了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 2022 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虚增成本 4,248,474,643.06 元
及上述 2021 年、2022 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我局拟决定:
1、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6号)内容如下:
王洪欣: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中泰((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 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 2021 年、2022 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2022 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 7,718,058,292.55 元。
其中,2021 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2022 年发生额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截至目
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 新化 01”“23 新化 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 11 亿元。
“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报
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23 新化 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 2022 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虚增成本 4,248.474,643.06 元
及上述 2021 年、2022 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你时任中泰集团董事长,任职期间全面主持中泰集团工作,利用你在集团的决策地位,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支持,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我局拟决定:
对王洪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