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上海中泰多经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综合授信,由公司及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此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子镐、 王新华、 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