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
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规定 修改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146,449,598元。 2,575,739,517元。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146,449,598股,均为普通股。 2,575,739,517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事津贴 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事津贴
标准; 标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 2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50%的事项;审议相关交易成交金额(除购买、出 的事项;审议相关交易成交金额(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外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担保外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事项;审议与关联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交易;其它相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 联交易;其它相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 (十六) 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
赠(实物或资金); 赠(实物或资金);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为公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担保行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担保行
为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前述担保涉及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超过五千万元;
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 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 前述担保涉及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 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
益等。 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
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立董事 (五)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 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 合法有效;
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