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正案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新增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述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 前述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未经依法决策,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经济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视情况对相关
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辞退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