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外,其余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并同意
以 7.16 元/股的价格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