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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9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该新增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新增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0 万元,为子公司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000 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近年来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韬  管征  邢小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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