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9-06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风险提示: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可能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本次股份回购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相关方案未能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同时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设立或者未能成功募集资金而导致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1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与用途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的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实际情况择机决策。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如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元/股(含)进行测算,
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3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10元/股(含)计算,预计回购数量为3,0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37%,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2019年12月25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股份 73,144,170 3.34% 103,144,170 4.72%
无限售股份 2,113,735,508 96.66% 2,083,735,508 95.28%
总股本 2,186,879,678 100.00% 2,186,879,678 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价格10元/股(含)计算,预计回购数量为1,5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69%,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2019年12月25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股份 73,144,170 3.34% 88,144,170 4.03%
无限售股份 2,113,735,508 96.66% 2,098,735,508 95.97%
总股本 2,186,879,678 100.00% 2,186,879,678 100.00%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39.6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60.68亿元,流动资产69.34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3亿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15%、4.94%、4.33%,公司整体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振社会公众信心,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3、关于本次回购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主体关于在回购期间增减持计划(除公司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已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后可能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减少外)。后续,若前述主体提
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元/股(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若回购股份后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未能将回购股份全部授出,则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
七、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确
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