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3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三峡新能源所持中材叶片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6.12%股
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
北交所申请受让,以现金收购三峡新能源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以下简称“交易”)。
本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经与会董事
投票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杨文宏先生回
避表决)通过了《关于收购三峡新能源所持中材叶片股权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杨文宏先生同时担任三峡新能源副总经理职务,所以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本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的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全
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702152.56242万元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营业执照号:100000000003764
法定代表人:樊建军
经营范围: 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清洁能源、水利、水电、电力、
供水、清淤、滩涂围垦、环境工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的投资;投资咨询;
资产托管、投资顾问;机械成套设备及配件的制造、销售;承包境内水利电力工
程和国际招标工程;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峡新能源隶属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
国资委监管的一家中央企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
本次收购的标的为三峡新能源所持中材叶片6.12%的股权。
(2)中材叶片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8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44101.9253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110000010283323
法定代表人:赵俊山
经营范围: 制造风机叶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销售风机叶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维修保养风机叶片
股份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6,883,704 85.46%
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7,135,549 8.42%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27,000,000 6.12%
合计 441,019,253 100%
(3)中材叶片主要财务数据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材叶片总资产
313,553.82万元,负债总额159,799.9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3,753.85万元;2013
年实现营业收入163,136.80万元,净利润9,870.45万元。
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材叶片本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18,419.98万元,
净利润644.32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
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1、定价依据
三峡新能源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
中材叶片进行了评估,标的股份的评估价值为10,532万元。三峡新能源在北交所
挂牌转让标的股份,挂牌价格为人民币9,478.8万元。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2014年3月31日产生的收益由转让方按相应的股比
承享,具体收益数额以2014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3、中材叶片股份结构的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材叶片的股份结构将变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03,883,704股,占中材叶片总股份的91.58%;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37,135,549股,占中材叶片总股份的8.42%。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风电叶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是公司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公司现为中材
叶片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强化公司对中材叶片的控股地位,
提升公司对中材叶片的控制力,更大程度的享受主导产业发展带来的业绩预期,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书》;
3、公司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