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6月28日进入转股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一定变化。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第一季度,累计转股数量为22,703,860股。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的相关章节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01,976,563 元。 2,624,680,423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01,976,56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24,680,423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购买、出售资产超过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七)审议批准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2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
事项。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十八)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事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投 项;
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十八)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式)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
(十九)审批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事项;
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产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投
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
式)
(二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
议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是连续持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股份不足 180 天及和公司具有同业竞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关系的股东不得就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提出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