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
1 公 司 系 经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2000]7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2000]7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立;设立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注册登记。
册登记,取得注册号 3200001104801 公司现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
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0361C。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4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股票进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5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进行交易, 让。
并且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项规
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7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 外。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讼。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连带责任。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8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