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新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新
1 区大港通港路 1 号。邮政编码:212132 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邮政
编码:21213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3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4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5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6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持有的股票。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7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8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