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9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 公司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 更登记通知书》(00000089)公司变更[2011] 更登记通知书》(00000089)公司变更[2011]
第 03280004 号核准,由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第 03280004 号核准,由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江 司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江
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 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
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 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由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批复》批准,由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34417390D。 91320000734417390D。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性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事项;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
项。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提供担保。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