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2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合作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作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在合肥市肥
东县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动力电池产业链系列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目的及背景
公司拟在合肥市肥东县实施建设动力电池产业链项目,依靠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的园区定位,结合公司深厚的动力锂电池研发实力,发挥动力电池行业竞争中的成本优势、技术优势,有效促进动力锂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公司在动力电池产业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动力电池产业战略规划,为合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肥东县人民政府
乙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动力电池产业链系列项目。
1.2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分期建设,计划总投资 120 亿元。
1.3 项目建设内容:动力锂电池上游原材料及电池回收等项目生产基地。
1.4 项目实施进度:本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关项目在办理土
地使用权证后 3 个月开工建设,24 个月内竣工投产。
2、项目用地
2.1 项目拟选址:初步选址于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内(具体出让土
地的用地性质、面积、位置以正式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2.2 用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约 2280 亩(面积以实际测量规划为准)。
2.3 规划用途:主要为建设动力锂电池上游原材料及电池回收等项目生产
基地,具体规划以批准结果为准。项目续存期不少于 10 年。
2.4 项目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否则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3、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工程进度、项目总投资的资金到位
情况、投资强度等实施全程监管与审查核定,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和投资。
3.2 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协调兑现国家及地方政府规
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开工建设、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消防、环保等相关报批文件。
3.3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请用地指标,乙方应严格按照《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4、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扶持、有关优惠和
奖励政策。
4.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
设、验收和营业。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属乡镇(园区)申请并取得认可。
4.3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
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4.4 乙方承诺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
照章纳税,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5、协议的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审议批准后方始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作协议的实施对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
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视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2、本合作协议的投资事宜旨在完善公司锂电池上游原材料和电池回收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强生产成本控制,巩固公司锂电池产业的市场地位,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利益。
四、风险提示
1、本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投资事项以后续具体实施为准。
2、本合作协议实施,尚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审批程序。
3、本合作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动力电池产业链系列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