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主要为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本次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6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8名激励
对象授予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1,507,888股,授予价格为17.24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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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台 盛扬 乔赟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