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5日,并同意授予16名激励对象52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16名激励对象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段天魁、姜省路、王荭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