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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影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12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5-023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正式签订了《电视剧战略合作协议》,合同金额为8,400万元人民币,约占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13%。
    本公司与盛世骄阳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该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合同签订和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
    注册号:11010101213488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
    注册资本:686.66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7月31日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版权代理;动漫设计;计算机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2013年度,公司与盛世骄阳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约为4,057.55万元,其交易金额占本公司2013年度主营电视剧业务收入的9.49%。(以上数据经审计)
    3、履约能力分析:盛世骄阳与本公司有着多年的稳定友好合作,目前盛世骄阳经营运作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根据公司对盛世骄阳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分析,公司认为其具备向公司支付款项等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手机视频权、游戏的改编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一家省级卫视二轮上星播映权和晴彩天下频道(暂定名)独家播映权利。
    2、合同金额:总计8,400万元人民币。
    3、结算方式:
    第一期:本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盛世骄阳提供第一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向本公司支付第一期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期: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一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同时提供第二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支付第二期费用人民币1,100万元。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或项目材料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三期:本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二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同时提供第三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支付第三期费用人民币2,100万元。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或项目材料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四期:本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三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同时提供第四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支付第四期费用人民币3,000万元。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或项目材料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五期:本公司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四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盛世骄阳支付余款1,200万元(此款按实际集数结算)。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4、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1月27日。
    5、合作期限: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三年。
    6、违约责任:协议对于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多年项目运作经验的积累,形成了规模化从事精品电视剧拍摄发行的全业务流程能力。公司以“电视剧选题策划—剧本创作—主创组建—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的全业务流程能力,平稳突破了在保证收益率的前提下扩大生产规模的限制,实现了规模化的生产架构,公司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为确保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公司已根据年度投拍计划初步拟定了上述电视剧的预计投资额,并积极落实相关剧本情况、主创人员、拍摄和发行时间、发行渠道沟通及项目实施主体等情况。
    2、该合同金额约占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13%,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3、该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盛世骄阳形成依赖。
    4、该合同的执行有利于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而有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公司将在实施“全内容,全产业链”战略规划的同时,继续深耕主营精品电视剧制作业务,坚持“以主流价值为导向、以市场价值为根基”、“打造最具影响力精品大剧”的经营理念和业务定位,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精品剧的制作发行规模,同时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和渠道影响力。
    五、风险提示
    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已充分考虑到公司投拍产能、拍摄计划、拍摄进度、发行周期等诸多因素,但合同所涉及的部分电视剧产品仍在拍摄或筹拍阶段,实际制作完成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时间可能与预期时间不一致,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存在因公司未能如约交付产品导致盛世骄阳延期付款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电视剧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