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18日下午14:30
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众和工业园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17
日-2019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15:00至2019年6月18
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15人,代表股份
103,970,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3667%。其中:(1)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东5人,代表股份共计65,077,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4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0人,代表股份38,892,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2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冲、葛鹏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6,19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6634%;反对37,219,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984%;弃权55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1%。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5,68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721%;反对37,186,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664%;弃权1,1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5,67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672%;反对37,214,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935%;弃权1,0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77%;反对37,21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196%;弃权1,0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27%。
4、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18年度预计负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5,67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672%;反对37,191,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712%;弃权1,1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91,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77%;反对37,191,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28%;弃权1,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94%。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5,67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672%;反对37,214,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935%;弃权1,0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2%。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65,67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672%;反对37,212,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918%;弃权1,08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0%。
7、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5,67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672%;反对37,193,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729%;弃权1,10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77%;反对37,193,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72%;弃权1,10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5,70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1990%;反对37,181,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618%;弃权1,0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冲律师、葛鹏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