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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4

獐子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电商子公司新增资本的议案》独立意见

    本次引入新的资本有利于集团公司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电商公司的稳定发展。经核查,公司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二、《关于出售分公司资产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资产出售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运营质量。经核查,公司本次资产出售价格是在评估值基础上经过交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而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出售。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评估定价客观、具备公允性。

(此页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本洲:                      龙湘鞍:

刘全红: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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