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1-50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獐子岛”)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中心”)、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褡裢经济发展中心”)、股东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因融资需要,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 15,996 万股股份、5,128.68 万股股份、3,800 万股股份质押给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等公告。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尚未完成股份质押购回还款义务。
二、股份质押进展情况
近日,投资发展中心、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 314 号)。因与平安证券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
(一)投资发展中心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证券偿还融资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对投资发展中心在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平安证券对折价、变卖或拍卖投资发展中心质押的 15,996 万股獐子岛股票、褡裢
经济发展中心质押的 5,128.68 万股獐子岛股票、大耗经济发展中心质押的 3,800 万股獐子岛股票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投资发展中心、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平安证券支付为本案仲裁支出的律师费用。
(五)本案仲裁费,由投资发展中心、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并径付平安证券;平安证券已预交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
(六)驳回平安证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公司 15,996.89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2.4956%),
其中质押 15,996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2.4943%、占其持有股数 99.9944%);褡裢经济发
展中心持有公司 5,128.68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7.2122%),其中质押 5,128.68 万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 7.2122%、占其持有股数 100.0000%);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持有公司 4,870.564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8492%),其中质押 4,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7500%、占其持有股数 98.5512%),司法冻结 1,070.564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5055%、占持有股数21.9803%)。
2、本次收到《裁决书》目前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