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4-082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9月26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0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2014年10月2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4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6、2014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告》。
7、201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实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少数激励对象因认购时点与上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衔接以及个人财务安排等原因放弃认购共计4,404,276股限制性股票。据此,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取消以上授予的4,404,276股限制性股票,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拟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数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8,595,724股,激励对象人数由798人调整为588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股票
获授股票 获授股票占
占标的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公司股本总
票总数的
股) 额的比例
比例
1 黄建元 副董事长、总裁 4.63 0.010% 0.010%
董事、高级副总
2 黄笑华 4.63 0.010% 0.010%
裁、财务负责人
3 刘伟 副总裁 3.99 0.009% 0.009%
4 向万红 副总裁 3.99 0.009% 0.009%
5 简露然 副总裁 3.99 0.009% 0.009%
6 秦秀芬 副总裁 3.99 0.009% 0.009%
7 李美平 副总裁 3.99 0.009% 0.009%
8 郑佩敏 副总裁 3.99 0.009% 0.009%
职工董事、董事会
9 彭家辉 2.27(注) 0.005% 0.005%
秘书
其他激励对象 —— 824.1024 95.87% 1.785%
合计 —— 859.5724 100% 1.861%
注: 由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彭家辉先生于2014年10月23日,即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因此彭家辉先生的限制性股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详见2014年11月27日巨潮资讯网上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激励对象以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少数激励对象因认购时点与上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衔接以及个人财务安排等原因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实意见,认为: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中小企业板业务备忘录第 9 号》
以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