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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关于签订《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浙江交科:关于签订《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2-15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停化工板块江山基地暨签订<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山市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就公司化工板块江山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江山基地”)政策性关停及收储补偿事项签订《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甲方全权委托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予以关停收储补偿,关停收储补偿总额为 105,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壹拾亿伍仟万元),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批分次拨付补偿费用:停产后员工安置基准日次月支付首
笔补偿款 10,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于 2021 年、2022 年分别
支付 2,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仟万元);剩余收储补偿款从公司交付全部土地的次年(即 2023 年)开始分三年三期平均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关停化工板块江山基地暨签订<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二、《补充协议》条款主要内容

    经双方共同努力,江山基地已实现如期平稳、环保、经济关停。鉴于地下水修复原因,公司无法按照《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经双方友好协商,近日,公司与江山市政府就江山基地相关地块土地交付及收储补偿款支付进行了补充约定并签订了《<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如下: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政策以及配合甲方用地时序要求,乙方同意对收储地块分区块处置、分区块交地,对地下水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乙方要
加强现场管理,增加设备与人员的投入,加快现场处置修复进度,全力加快土地交付,支持配合甲方建设需要。

    (一)土壤修复及土地交付

    乙方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甲方用地时序将江山基地划分为 A、B、C 三个区块
分区开展土壤修复工作(其中 A 区块 57.61 亩、B 区块 409.01 亩、C 区块 99.83
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及《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增加地下水修复工程。完成土壤修复验收合格以移出污染地块名录为准(由生态环境江山分局确认),土地交付时间以江山市大建设调度办公室确认的时间为准。各区块完成修复验收交付后分别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土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分区土地交付时限如下:

    1、乙方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 A 区块土壤修复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交
付土地;

    2、乙方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C 区块土壤修复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交
付土地;

    3、乙方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B 区块土壤修复阶段验收,出具专家意
见。根据《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要求经修
复效果评估后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经验收合格向甲方交付土地。

    (二)收储补偿款支付安排

    1、关停收储补偿总额壹拾亿伍仟万元(小写:105,000 万元)维持不变;

    2、甲方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支付补偿款壹亿贰仟万元(小写:12,000 万元)。
如乙方在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 A 区块 57.61 亩土地的修复验收交付、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C 区块 99.83 亩土地的修复验收交付,甲方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乙方实际完成修复验收并交付的土地面积占应交付土地面积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伍佰伍拾伍万捌仟捌佰元(小写:555.88 万元);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支付上述两区块每
年补偿款捌仟肆佰叁拾万捌仟玖佰元(小写:8,430.89 万元/年)。

    3、乙方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B 区块土壤修复阶段验收,出具专家意

见。乙方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经修复效果评估后验收合格向甲方交付土地。
甲方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 B 区块土地面积占应交付土地面积的比例向乙
方支付补偿款壹仟肆佰肆拾肆万壹仟贰佰元(小写:1,444.12 万元);B 区剩余补偿款自土地交付次年开始分二年二期支付,第一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肆亿叁仟捌
佰零肆万捌仟捌佰元(小写:43,804.88 万元)、第二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贰亿壹
仟玖佰零贰万肆仟伍佰元(小写:21,902.45 万元)。

    (三)其他事项

    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所明确的条款之外,《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2、如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各区块土地修复验收交付的,甲方根据土地交付延期时间同等顺延支付补偿款;同时,乙方应加大对江山相关产业项目的投资,具体视情由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根据协议,将每年取得的补偿款确认所得并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方(土地储备中心)按协议收储土地及相关资产,按支付总价款扣除设备款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契税。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主要是基于地下水修复原因,对江山基地相关地块土地交付及收储补偿款支付进行补充约定,关停收储补偿总额维持不变,不会对该江山基地相关地块土地的交付及收储事项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涉及的金额较大,且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存在不能及时收回合同款的风险。

    2、本次收储所涉及的后续土地移交工作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补偿款延期付款的风险。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
2、《<江山基地关停及收储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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