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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浙江交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1-033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 2021 年 4 月 12 日—2021 年 4 月 1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2031 号钱江大厦 2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董星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873,050,2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46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853,101,766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62.0124%。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列席见证。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19,948,48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0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6 人,代表股份 86,829,2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1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饶金土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1.02 非独立董事滕振宇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1.03 非独立董事金振华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05%。

    1.04 非独立董事何新龙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1.05 非独立董事吴伟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1.06 非独立董事董星明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1.07 非独立董事毛正余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饶金土先生、滕振宇先生、金振华先生、何新龙先生、吴伟先生、董星明先生、毛正余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金迎春女士: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2.02 独立董事范宏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805%;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的 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05%。

    2.03 独立董事赵敏女士: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805%;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的 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2.04 独立董事徐荣桥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金迎春女士、范宏先生、赵敏女士、徐荣桥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吕江英女士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李锋女士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3.03 非职工代表监事周中军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858,037,865,占参加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1,816,889,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05%。

    吕江英女士、李锋女士、周中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相互之间提
供委托贷款安排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73,01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3%。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797,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31%;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安排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73,01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3%。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797,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31%;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叶远迪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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