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1-024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5 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人提名,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吕江英女士、李锋女士、周中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监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换届不会导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浙江交工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
发行的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根据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适度购买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吕江英:女,196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经济师。1989 年 8 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浙西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监察室主任、经营管理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党委委员;现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巡察一组副组长,公司监事会主席,江山化工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吕江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安全监督管理部副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吕江英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锋:女,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1991 年 8 月参加工作,现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管。
截至目前,李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安全监督管理部副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李锋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周中军:男,197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会计
师,高级审计师,注册内审师(CIA)。2000 年 6 月毕业于浙江大学财政学专业,经济学学士,于 2014 年获得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项目管理硕士学历学位。历任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财务科长,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浙江交通集团审
计部部长助理,公司监事,浙江交工监事。
截至目前,周中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安全监督管理部副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周中军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