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85号建工
大楼 12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谢彦辉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07,197,4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77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99,075,4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554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2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63%,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3%。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张育民先生、马春生先生、李雪美女士、戴智波先生、白力先生向股东大会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作说明。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育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825,11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张育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779,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8%;
(2)表决结果:张育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马春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825,11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马春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779,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8%;
(2)表决结果:马春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李雪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825,11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李雪美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779,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8%;
(2)表决结果:李雪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戴智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825,11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戴智波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779,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8%;
(2)表决结果:戴智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白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825,11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白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779,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8%;
(2)表决结果:白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906,31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 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906,31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 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6,906,31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 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李博。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粤水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