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兰州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电”)与甘肃省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合同书》。新疆粤水电拟由全资子公司兰州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甘肃省兰州新区投资建设 100 兆瓦新能源发电项目,总投资约 5 亿元,该 1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已取得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备案。
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项目具体实施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管委会主任:李东新。
3.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黄河大道 1688号中川商务中心 1号楼。
4.公司、新疆粤水电、项目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新疆粤水电、项目公司未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发生类似交易。
6.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人民币约 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约 5亿元。
2.项目建设内容:100兆瓦新能源发电项目。
3.主要产品及产能:绿电,满负荷发电可达 1.5亿度/年。
4.项目全部建成发电,预计可为当地提供绿电 1.5 亿度/年,按省内相关电价政策,预计营收可达人民币 0.4亿元/年,年纳税额预计可达人民币 0.06亿元,预估带动当地就业施工期约 400人,全部建成运营期约 10人。
(二)项目用地
1.本项目用地为租赁方式(升压站用地除外)。按照风光发电审批用地范围,由兰州新区国有企业流转后向新疆粤水电租赁,租赁价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以租赁协议约定价格为准。项目用地面积约 5500亩,土地选址位于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土地租赁协议为准),升压站占用建设用地,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具体位置确定(具体范围及面积以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五线”图为准),项目公
司土地招拍挂时间按照土地报批时间确定,工业用地价格按兰州新区土地政策执行。
2.本项目升压站用地使用权需通过招拍挂形式竞得,并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新疆粤水电或项目公司竞拍失败(非因新疆粤水电原因),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需保证按项目公司用地标准和用地需求重新出让。如达不到新疆粤水电标准和需求,新疆粤水电有权终止合同。
3.本项目升压站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后,未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后,项目公司按期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70%),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项目公司放弃该项目,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项目公司竞买失败,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保证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因新疆粤水电原因除外),项目公司竞买成功,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土地出让款。
5.项目公司依法竞得项目升压站用地,并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费及相关税费后 7 个工作日内,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协助项目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
6.在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不变的条件下,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建筑不动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或移交战略投资者或关联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程序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项
目全部建成投产(并网发电)后不受限制。
7.项目公司取得升压站土地使用权后,在本项目建成前,土地抵押融资的,融资款项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为兰州新区以外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融资担保。
(三)项目进度
1.本项目按照国家、甘肃省、兰州市和兰州新区的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保证技术先进,符合质量、消防、环保、节能、安全等标准,确保施工安全;项目按照兰州新区“承诺制”试点方案推进建设。
2.本项目计划建设 10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建设周期 12个月(不含 3个月冬歇期)。
3.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本项目无法建设或无法并网发电,项目公司应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说明,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项目公司可以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建设进度。
4.因兰州新区规划调整、选址变更或国家政策原因指标及用地未取得、审批手续不健全、不可抗力原因等影响工期的,上述工期应当顺延。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项目总投资的资金到位、投资强度进行审查、核定。随时监督本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资额度,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项目公司限时整改。
(2)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全资
国有企业流转土地后向新疆粤水电租赁,实际供地条件以土地租赁协议为准;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给项目公司的升压站用地,应符合用地要求且无其他禁止建设的情况。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全资国有企业流转土地向项目公司租赁或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升压站用地无法满足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要求的,工期应当顺延。
(3)经济贡献奖。新疆粤水电不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积极协助新疆粤水电争取和享受本项目国家、甘肃省、兰州市相关优惠政策。
(4)其他政策。
①项目公司所引进人才均享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最优政策。
②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的立项支持和快捷审批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协助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相关立项、能评、环评、职业健康、安评、消防等涉及项目建设、正常生产(发电)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满足项目公司项目审批要求。
③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项目公司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协调区域内各方关系,并及时做好项目建设所需的基础性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和平稳投产(并网发电)。
④项目建设所需办理的立项(备案)、规划、城建、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政府审批、登记等事宜,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实行“一条龙”服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由项目公司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⑤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发电)经营中属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该处理的各类社会矛盾,确保本项目施工和生产(发电)顺利进行。
⑥项目涉及的各项规费国家已有文件废止的禁收新区范围内规定的行政性规费依法依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⑦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法保障项目公司在建设和经营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项目公司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并符合条件的,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⑧项目公司享受甘肃省政府相关政策。具体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为准,如后期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⑨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减免新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税费。
2.新疆粤水电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合同约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
(2)本项目如符合国家、甘肃省、兰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可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项目公司享受的财政奖
励资金只能用于兰州新区的项目建设和经营,不得私自占有、转移或挪用。
(3)新疆粤水电应在合同签订生效、选址确定后及时开展前期工作和配套设施报装工作,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
(4)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建设。
(5)本项目在建设和生产(发电)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环保、水保、节能、安全、职业卫生防护等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网发电)使用,确保项目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先进标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19〕14号),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项目公司应按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资金投入进度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接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并保证按本项目计划投产(并网发电)经营。
(7)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投产(并网发电)的同时主动联系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统计部门,提供项目上规入库要件,完成本项目上规入库工作。
(8)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生产(发电)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
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公司应在基础施工前取得经审查合格的有效施工图图纸或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出具的图纸审查意见。
(9)项目公司必须自觉履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不得恶意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和农民工工资。
(10)项目公司不得以本项目或本项目合同非法融资、集资;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土地或建筑。确需转让,须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办理,否则,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及《土地转让合同》。
(11)项目公司协调项目施工单位主动在兰州新区报缴税款。
(12)项目公司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兰州新区项目,项目公司应定期就奖励资金的用途按季度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专项说明。
(13)本项目的报批内容须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五)合同的变更
本项目进行下列变更的,必须取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否则,项目公司不得进行变更:
1.项目公司进行股东股权变更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2.项目公司变更本项目或经营范围,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六)违约责任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违约责任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若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公司项目需求的土地租赁、升压站用地出让,由此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以项目公司实际损失(以审计报告为准)给予项目公司补(赔)偿。
(2)如因合同产生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项目公司给付经济利益、违约金或其他经济给付责任,均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未约定的,在给付责任确定后 30个工作日内履行,否则每逾期 1 日,应当按照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2.新疆粤水电违约责任
(1)新疆粤水电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新疆粤水电签订升压站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确保项目按照约定要求进行开工建设。对未按约定进度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士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租赁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
2.因合同产生项目公司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经济利益违约金或其他经济给付责任,均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未约定的,在给付责任确定后 30个工作日内履行,否则每逾期 1日,应当按照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七)项目终止
本合同项目或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终止的,项目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并依法定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项目公司的清算注销登记手续。
(八)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