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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粤水电: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3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 亿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60,678,617 股,每股发行价格 5.2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1,907,989,883.93 元。2023 年 6 月 8 日,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0,678,617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05 号)。根据该报告,
截至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07,989,883.93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1,797,695.5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1,886,192,188.43 元 , 其 中 计 入 “ 股 本 ” 人 民 币
360,678,61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525,513,571.43 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截至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
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人民币 22,048,078.61 元后的款项1,885,941,805.32 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用途    存放金额(人
                                                                    民币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3602073029200742521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000.00
        天平架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国  8110901012901613630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000.00
        大酒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44031301040015583  补充流动资金  585,941,805.32
        解放北路支行

  注: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国大酒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支行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故分别由有管辖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一级支行)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际本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国大酒店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国大酒店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李威、王玥、俞汉平、刘昕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广州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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