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
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商务中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
司 2505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彦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8,283,0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1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2,958,9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675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24,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42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7%。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参加现场会的部分董事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谢园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88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10%;反对 4,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9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95,07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791%;反对 4,3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199%;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2.表决结果:谢园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88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10%;反对 4,3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8%;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88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10%;反对 4,394,8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9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88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10%;反对 4,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9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88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10%;反对 4,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9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罗漪铭。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粤水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