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
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1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2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操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见附件 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一)。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及本办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当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表格要求填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有关要
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3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并提示相关风险。 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4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内;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 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5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
反馈确认结果。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B 股为基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 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6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7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 部锁定。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新增 第十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8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
告内容包括: 公告。
9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量;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
量、价格;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进展情况。
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情况;
10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