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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2-11

云南旅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7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7854XF。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5,500 万
股,于 2006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unnan Tourism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 B 栋 1 单元 16 层、
17 层,邮政编码:65022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2,434,813 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募集资金,根据企业自
身性质和特点,积极开拓更加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公司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以当年年检营业执照为准):
景区景点的投资、经营及管理,物业租赁,园林园艺产品展示,旅游房地产投资,生物产品开发及利用,旅游商贸,旅游商品设计、开发、销售,旅游服务(景区导游礼仪服务、园区旅游交通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和照相业务),餐饮经营服务,婚庆服务,会议及会务接待,度假村开发经营,广告经营、会展、旅游咨询,文化产品开发,旅游商品开发,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云南
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世博广告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五家法人单位,
于 2000 年 12 月 29 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16,00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12,434,81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

    公司承诺不修改此条内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具备任职资格或任职能力、不能或不独立履行职责、
不能或不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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