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2-037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2 年 4 月 28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860,000 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69%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5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143 人
6、限制性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钢天源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要求,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钢天源”)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46,187,776 股增加至759,047,776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50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了《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
杨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同时公司将包括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等信息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6 日,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截至 2022
年 3 月 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七)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在《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开披露前 6 个月
内(即 2021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月 24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九)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钢天源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6 日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5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860,000 股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143 人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授 获授权益占公
票数量(股) 予总量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毛海波 董事长、总经理、 266,000 2.068% 0.036%
党委书记
余进 副总经理 184,000 1.431% 0.025%
许定胜 副总经理 200,000 1.555% 0.027%
章超 副总经理、董事会 173,000 1.345% 0.023%
秘书、总法律顾问
吴刚 董事、副总经理 173,000 1.345% 0.023%
洪涛 副总经理 200,000 1.555% 0.027%
唐静 财务总监 173,000 1.345% 0.023%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11,491,000 89.356% 1.539%
(136 人)
合计(143 人) 12,860,000 100.00% 1.723%
注: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中钢天源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安排
(一)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二)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的24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限售,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三)解锁期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一次解锁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二次解锁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第三次解锁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锁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时业绩考核条件:
经审计的 2020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经审计的 2020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行业 2020年度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公司经审计的 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