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认真研究,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
项,节约了公司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贷款年利率 4.35%,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阳
唐荻
林钟高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