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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ST同洲: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06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告的
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7)。

    3、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2)。

    4、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95 人调整为 89 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190 万份调整
为 4120 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
额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同洲电子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相关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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