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4 民初 35167 号】。深圳福田区法院对公司与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因股权转让纠纷对被告同舟共创提起诉讼,向深圳福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福田区法院受理公司与同舟共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详见公
司 2021 年 6 月 19 日及 2021 年 6 月 22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福田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近日,深圳福田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643.75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