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
党总支发挥引领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为党总支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党总支书记 1 名,其
他党总支成员若干名,党总支成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符合条件的党总支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的职权包括:
(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建议;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决定、决
议及工作部署;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总支的
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注: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其他条文顺序根据前述修改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