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3-02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现有总股本 814,095,508 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62,386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203,458,280.5元=(814,095,508 股-262,386 股)×0.25 元/股。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249919 元/股=203,458,280.5 元/814,095,508 股,结果取小数点后六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49919 元/股。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62,38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
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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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14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24 宁波峰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 08*****265 宁波峰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 01*****983 周晓峰
4 08*****363 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5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6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说明
1、自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
变化;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时间距离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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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6 层
2、咨询联系人:韩铭扬、陈梦梦
3、咨询电话:021-68948127
4、传真电话:021-68942221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