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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7 深市 宝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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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6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163,706,475.5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近日,宝鹰建设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
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4)琼 9003 民初 11620 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1 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2 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3 号,
宝鹰建设已完成诉讼费用缴交,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二)事实及理由

  被告一为“海南海花岛 2 号岛项目”的发包人,原告分别承包了被告一下述
工程:海南海花岛 2 号岛三(三)期 2-08-1 地块 309-310#、313#楼装修工程施
工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一”);海南海花岛 2#岛 2-07-1 地块 284-286#、297#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二”);海南海花岛 2#岛 2-03-9 地块 271#、275-276#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三”);海南海花岛 2 号岛首一期 255#、257#公寓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四”)。2017 年至 2019 年,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了《中国海南海花岛2号岛三(三)期2-08-1地块309-310#、313#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国海南海花岛 2#岛 2-07-1 地块 284-286#、297#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国海南海花岛 2#岛 2-03-9 地块 271#、275-276#公寓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中国海南海花岛 2 号岛首一期 255#、257#公寓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已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一工程款 37,874,680.87 元,质保金1,353,259.56 元,合计 39,227,940.43 元;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二工程款
29,051,288.39 元,质保金 2,011,654.33 元,合计 31,062,942.72 元;被告一
尚欠付原告项目三工程款 52,115,390.10 元,质保金 1,538,225.74 元,合计53,653,615.84 元;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四工程款 38,488,402.47 元,质保金1,273,574.06 元,合计 39,761,976.53 元。上述四项案件欠款合计人民币163,706,475.52 元。

  经查,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其独资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独资股东,被告四系被告三的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二、三、四应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案件一【案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0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三期 2-08-1 地块 309-310#、
313#楼精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37,874,680.87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三期 2-08-1 地块 309-310#、
313#楼精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 1,353,259.56 元;以上第 1-2 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39,227,940.43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 1-2 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2、案件二【案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1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 2-07-1 地块 284-286#、297#
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29,051,288.39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 2-07-1 地块 284-286#、297#
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 2,011,654.33 元;以上第 1-2 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31,062,942.72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 1-2 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31,062,942.7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3、案件三【案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2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 2-03-9 地块 271#、275-276#
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52,115,390.1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 2-03-9 地块 271#、275-276#
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 1,538,225.74 元;以上第 1-2 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53,653,615.84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 1-2 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53,653,615.8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案件四【案号:(2024)琼 9003 民初 11623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首一期 255#、257#公寓室内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38,488,402.47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 2 号岛首一期 255#、257#公寓室内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 1,273,574.06 元;以上第 1-2 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39,761,976.53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 1-2 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39,761,976.5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不含本次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18 件,全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312.2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本次提起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累计诉讼、仲裁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费回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