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将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就公司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且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年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前述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拟出售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宝矽投资签署《补充协议》,拟将持有的武汉矽感另外10%的股权(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30】日内转让)提前交割并进行其它相关必要的调整,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确保了公司安全回收投资本金,有效剥离了短期投资风险,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刚 李昇平 刘小清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