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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精工: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3-10-20

国机精工: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国 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十月


                      公司声明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预案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五、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或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 年 2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10 月 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及其子公司国机资本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除国机集团及其子公司国机资本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国机集团及其子公司国机资本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包含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国机集团为国机精工的控股股东,国机资本为国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国机集团、国际资本为本公司
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审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8,365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
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

  1    (二期)                                25,865.00            19,865.00

  2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8,500.00            8,500.00

                    合计                      34,365.00            28,365.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实际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5、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52,912.93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
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上市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国机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国机精工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国机资本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国机精工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国机集团、国机资本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7、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国机集团、国机资本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
月内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国机集团、国机资本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机集团、国机资本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国机集团、国机资本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9、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0、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填补措施的说明”,同时,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2、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


                        目录


公司声明......2
特别提示......3
目录......7
释义......9
第一节 本 次发行概况......10

  一 、发行 人基本情况 ......10

  二 、本次 发行的背景和 目的......11

  三 、发行 对象及其与公 司的关系......13

  四 、本次 发行方案概要......14

  五 、本次 发行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17

  六 、本次 发行是否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17

  七 、本次 发行的实施是 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18

  八 、本次 发行方案已经 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情况以及尚需 呈报批准的程 序......18
第二节 董 事会前确定的发行 对象基本情 况及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 议摘要......19

  一 、董事 会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基本情况......19

  二 、《附 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内容摘 要......26
第三节 董 事会关于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30

  一 、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30

  二 、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 性分析......30

  三 、本次 发行对公司经 营管理、财务状况的 影响......35

  四 、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分析结论......36
第四节 董 事会关于本次发行 对公司影响 的讨论与分析......37
  一、本次发行后公 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 划、公司章程、股东 结构、高管 人员结 构、业务收入

  结 构的变 化情况......37

  二 、本次 发行后公司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及 现金流量的变动情 况......38
  三、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 系、管理关 系、关 联交易及同业

  竞 争等变 化情况......38
  四、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是否存在资 金、资产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 关联人占用的

  情 形,或 公司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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