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0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俞熔先生、上海天亿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维途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桃李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桃李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世纪长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三楼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熔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合并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95 名,代表股份 1,669,727,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5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合计 183 名,代表股份 385,410,6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84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542,498,1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85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0 人,代表股份 1,127,229,0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798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俞熔先生、郭美玲女士、徐涛先生、王晓军先生、曾
松柏先生、徐宏先生、徐潘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俞熔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48,131,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9,996,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595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选举郭美玲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44,692,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556,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02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1.3 选举徐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0,74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607,2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726%。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1.4 选举王晓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48,614,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4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720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1.5 选举曾松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45,582,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7,447,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933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1.6 选举徐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43,062,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926,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279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1.7 选举徐潘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47,475,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9,34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249%。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辉先生、施东辉先生、郑兴军先生、王海桐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王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0,007,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1,87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81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2 选举施东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0,862,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726,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03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3 选举郑兴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0,852,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716,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009%。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4 选举王海桐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0,888,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752,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103%。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放弃部分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及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4,272,89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24%;
反对 1,229,948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7%;弃权 1,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23,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805%;反对 1,229,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91%;
弃权 1,1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3%。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郦苗苗、杜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