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 拟回购注销10名因 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2.40万股。
2、本次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5.564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
3、本次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合计为1,246,336.0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2.40 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4 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 1,246,336.00 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 31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524.75 万股。
4、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4.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6、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2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8.225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
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依据
1、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 1,063,148,891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 1,304,500 股后 1,061,844,3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770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6 月 7 日。
2、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
股份 0 股后的 1,062,833,4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9999 元人民
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3、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总股本 1,068,851,596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 2,240,000 股后的 1,066,611,5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9058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1 日。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
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0元/股,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564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22.4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1.47%,占公司截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