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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9

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卫东、饶立新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饶立新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启灿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4、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金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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