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业务指南》”)、《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回购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回购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业务指南》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均授予规模较小,定价系贴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上,综合考虑各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确定的,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同时本次激励计划是附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后,公司未来年度业绩实现将保持稳定的增长幅度,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通过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回购管理办法》、《回购补充规定》、《深交所回购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作他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三)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该项支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方案。
三、关于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开展的预付款融资业务的操作模式、经销商经营状况、公司须承担的风险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客户首要(准入)条件、客户授信额度评估标准、审批权限及后续管理进行了查询,认为公司开展本业务主要为了解决优质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需求问题并支持公司营销业务的发展且公司针对本业务已经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我们核查了
2020 年度和截止 2021 年 11 月末公司预付款融资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到在前期的业
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非常严格、规范的执行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因此公司在此项业务上的风险相对可控。截止目前,所有参与该业务的经销商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承兑汇票到期偿还逾期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度继续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