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公告编号:2018-033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七匹狼”)于2018年08月27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周少雄、周少明。其中,周少雄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周少明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周永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08月2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书面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考虑到公司基本面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计划于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周内,通过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泓”)进行大宗交易的方式,择机买入占公司总股本1.98%的七匹狼股票。除此以外,自本次增持实施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没有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8年08月2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已于2018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高鑫泓所持公司股票1500万股,增持均价为6.26元/股,增持数量占总公司股本的1.98%。其中,周永伟先生增持5,6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周少雄先生增持4,6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周少明先生增持4,6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
上述增持前,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9,136,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9%。其中,
周永伟先生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37.82%股权,周少雄先生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31.09%股权,周少明先生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31.09%股权。三人合计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述增持后,周永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周少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周少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100%控股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9,136,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9%。
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遵守承诺,未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四、增持计划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通过100%控股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9,136,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9%,持股比例超过30%。
2018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7日期间,增持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五、律师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周永伟、周少雄及周少明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
2、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七匹狼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七匹狼股份。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